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郑名伟律师
股民:我最近遇到两起公司公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合,造成我的投资损失,请问分别该怎么维权?
郑名伟律师答复:
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合,属于虚假陈述行为。这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虚假陈述行为,根据对投资者判断的影响不同,可分为诱空的虚假陈述和诱多的虚假陈述。
诱空的虚假陈述指行为人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多消息,诱使投资者低价卖出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诱空的虚假陈述会造成股价下跌,投资者只好出来,结果过段时间,上市公司又说该不利消息已经消化没有问题了,结果股价一路大涨。尽管投资者怀疑上市公司与庄家配合,但因为投资者人单势薄,无法取证,很难维权。
而诱多的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延误披露真实的利空信息,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该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于诱多的虚假陈述,明明公司基本面很多东西不好,但是上市公司故意说有好消息,结果造成投资者进去被套,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面对诱空或诱多的虚假陈述,投资者要利用法律武器,擦亮眼睛,积极维权,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以及证交所举报、提供线索,坚决打击证券市场中的害群之马,只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而投资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其前提也是该虚假陈述行为得到司法或行政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诱多的虚假陈述,只要该行为得到司法或行政确认,投资者因该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诱空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根据该《规定》,却暂时得不到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