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于今日向各会员单位、各持有上证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细则自2007年5月8日起实施。
根据细则,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上证所市场的证券交易。交易参与人必须取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上证所席位后,方可申请设立交易单元。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上证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上证所予以变更。
在管理上,上证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上证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上证所今日还就《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根据通知,《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于5月8日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上证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此外,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持有上证所席位的会员在现有报盘系统上可以免费获得相应的流速额度,各会员免费流速额度按其持有的席位总数乘以标准流速(目前约为10笔/秒)计算。会员因集中交易等原因需要调整其流速配置的,可以通过上证所流速调整业务流程按现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