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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民要求赔偿57万元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时间: 2007-04-20 05:04  
  同人华塑虚假证券信息案已受理

  □本报记者 赵彤刚 北京报道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所代理的上海投资者徐某等五人诉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五案,日前已经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该五案合计起诉金额为570805.76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涉及414700股,目前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这些起诉的投资者都是在阅读同人华塑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出于对同人华塑的信任,才购买了同人华塑股票。

  2003年7月2日,同人华塑的前身天歌科技公告,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5年6月21日公司又公告,其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表现为:2000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14万元,2001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3742万元,2002年中期报告少披露亏损860.88万元;虚假披露1.57亿元委托理财事项;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遗漏,包括隐瞒关联方关系和交易,隐瞒重大担保事项和重大委托理财事项等。公告发布后,引起了同人华塑股票长期下跌。

  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这些起诉的投资者正是根据同人华塑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同人华塑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因而这些投资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3年7月2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2月28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曾买入同人华塑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仍持有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方可起诉。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7年6月21日,凡是权益受损的同人华塑投资者如果要主张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到期日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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