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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缺乏国际公认的竞争规则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贸易救济工具的替代手段?
笔者认为,在缺乏国际公认的竞争规则的情况下,根据WTO非歧视性和公平原则,可以进行双边或多边磋商,或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切手段都应当符合WTO规则,不能单方面设置新的贸易救济工具。
四、贸易救济调查中有关共同体利益测试时,欧盟是否应重新审视对不同利益方的平衡方法?应该如何考虑出口国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利益?
欧盟应当重新审视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共同体利益测试时对不同利益方的平衡方法。欧盟现行反倾销法《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384/96号条例》(1995年12月22日)第21条的“共同体利益”只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利益进行评估”,缺乏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评估,这样做出的裁决不能顾及其他利益主体。
在共同体利益测试中,应当把那些已经将部分产能转移出欧洲但在欧洲仍保持大量商业运作和雇工的公司纳入。排除这些公司,实质上阻碍了欧盟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欧盟应当更多地考虑出口国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利益,尤其是中小出口商和生产商,这些企业经营脆弱,缺乏应诉能力,往往成为贸易救济工具的牺牲品。欧盟在运用贸易救济工具时,应当给予中小企业便利的应诉机会。
五、欧委会是否应该更积极地征求消费者组织的意见?这种意见应该如何进行权重评估?如何评估和监督贸易救济措施对消费者的影响?
欧盟应当重新审视在贸易救济中评估消费者利益的方式,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共同体利益测试”中最重要的地位。因为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最终目的都是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消费者组织的意见最终代表的是消费者利益。征求消费者组织的意见是WTO成员的法定义务,欧委会理应在在这方面做得更好。对于贸易救济措施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评估,应当在采取措施前后进行评估,如从消费者可消费的商品选择性、商品的价格升幅等进行考虑,尤其应当考虑特定消费群体的消费状况。
六、在贸易救济调查中,欧盟是否应该在共同体利益评估方面考虑更多的因素?欧盟是否应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正式的区分?
笔者认为,欧盟应当在共同体利益评估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与欧盟其他政策的一致性,但这种考虑应当严格遵循WTO倡导的贸易公平精神,考虑出口国的贸易利益,不能把贸易救济工具演变为贸易保护工具,甚至政治工具。
依据WTO的规定,欧盟不应当考虑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正式的区分。WTO《反倾销协定》第15条规定:“各方认识到,在考虑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在实施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应探讨本协议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可见,WTO《反倾销协定》中没有要求做这种区分,因为最不发达国家一般出口的是原材料和半成品商品,实践中很难会发生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案件。
对于反补贴而言,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第27条第3款规定了补贴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区别适用,不论是发展中成员还是最不发达成员,一旦违背了WTO明文规定,在适用反补贴措施时则应当是平等适用的。
对于保障措施而言,WTO《保障措施协定》第9条规定“发展中成员”的权利,同反倾销一样,这里并没有区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七、哪些经济分析方法可能有助于这些内容的评估?
笔者认为,统计方法有助于这些内容的评估。
八、共同体利益测试的结果对贸易救济措施水平下调的影响是否能够被明确地预测?在共同体利益的考虑下,欧盟是否应该明确允许某些产品类别的排除?如果排除,适用何种标准?
共同体利益测试的结果对贸易救济措施水平下调的影响不一定能够被明确地预测。因为,首先共同体利益的测试不一定是准确的;其次,共同体利益的测试结果与贸易救济水平的高低没有对应的因果关系;再次,欧盟的公共利益测试在WTO规则中并没有规定。
从共同体利益方面考虑,如果明确允许某些产品被排除,能够不歧视地满足其他WTO成员的利益,则是可以的;反之,如果加重了对其他WTO成员的处罚,或者对一部分成员造成了歧视,则不应当做这种排除。
九、欧盟是否应寻求WTO规则的修改,以允许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诉阶段使用共同体利益测试?
欧盟可以寻求WTO规则的修改以允许在申诉阶段使用共同体利益测试,但这种共同体利益测试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和公平的,应当由所有WTO成员共同讨论,并取得共识。公平合理的共同体利益测试有助于贸易救济工具的合理使用。可以在期中复审的发起之前适用共同体利益测试,但应当严格遵守复审时间的规定。
十、产业生命力评估是否应该成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考虑因素?
产业生命力评估应该作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的考虑因素。贸易救济工具的使用应当符合自由贸易趋势,也应当符合国际分工发展趋势,促进全球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总之,贸易救济工具的使用应当促进全球生产力的发展。在贸易救济中,欧盟的产业生命力标准应当是“全球竞争力标准”,因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生产要素是在全球流动的,如果人为利用贸易保护工具,被保护的企业迟早会被淘汰,因为通过贸易救济工具保护落后竞争力的强度和时间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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