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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万元一夜间打水漂 杭城一投资者的行权失败

来源: 浙江日报 时间: 2007-04-16 17:04  





投资者认为,证券交易系统应能保障投资者合理行权
15.35万份权证一夜“变零”   杭州投资者林先生做梦也想不到,其认购的权证一夜间就化为乌有,直接损失达53万余元。林先生说,3月22日他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交易系统买入认购权证“包钢JTB1”共19.05万份。3月28日,在行权期内行权了3.7万份,还剩余15.35万份。
  3月30日最后一个行权日,林先生通过海通证券交易系统把剩余的“包钢JTB1”认购权证行权。填入行权代码“582002”后,系统即弹出可以买入的“包钢股份”(600010)数量为“269000股”的提示框,他便按提示接受、委托行权26.9万股,随后系统显示“已报”,且当天收盘时,没有任何系统提示此委托有误或无效。
  过了3天,也就是4月2日,当林先生看到“包钢股份”走势不错打算抛出时,他发现3天前委托行权的26.9万股“包钢股份”竟然为“零股”,15.35万份权证全部“化零”,按3月23日“包钢JTB1”权证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3.453元/份计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3万余元。林先生当即向海通证券营业部反映,工作人员查了查,答复称他3天前的行权失败,属于“废单”,因为他的权证只有15.35万份,却委托行权购买26.9万股“包钢股份”,因而委托无效。
  交易系统有无漏洞?
  对此,林先生认为,是券商交易系统存在严重漏洞,才给他造成了如此大的损失。他说,如果他的行权数量只有15.35万份的话,那么系统就不应该提示可以买入26.9万股。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拿着5元钱去买10元钱的东西,那么卖家是否应该告知,5元钱是买不到10元的东西,并拒绝将东西卖给他?但事实是,作为交易中介的海通证券系统未作任何提醒。
  4月6日,记者联系了海通证券环城西路营业部经理张士军。他表示,事情发生后,营业部当即帮林先生追查。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答复说,超额填报已违反了权证认购有关条款,其委托行权无效。   那么,海通证券交易系统当时为何不对投资者作出提醒,而是提示“已报”,从而让投资者误以为委托成功呢?对此,张士军认为,系统所给出的提示,仅是说明当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够买多少数量的股票,林先生此次行权失败,应找得益人即权证发行人包钢交涉,而非券商。   各方都不愿承担责任
  据业内人士解释,作为证券衍生产品的权证,与股票交易当日买进,当日不得卖出不同,其实行T+0交易规则,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且权证行权具有时效性,如果投资者拿着权证却错过了行权时机,将最终无法行权,权证也将变为零值。林先生行权时,权证上报数字超额显然被上证所作了废单处理,最终连本应行权的15.35万份权证一份都没行权。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到了包钢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于超。他说,投资者行权失败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自3月初至今,公司已作了4次相关公告,但迄今仍有3000万份权证未能及时行权。他表示,这有两种原因:一是投资者误操作;二是投资者没看公告,忘记行权了。至于像林先生这种情况,是券商交易系统软件存在问题。
  对此,海通营业部张士军表示,交易系统提示框要通过程序进行更改,每天股市交易这么多,他们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权证交易作程序上的更改提示,那样就不能保证程序的连续性和固定性。
  浙江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在获悉此事后表示,证券交易系统应具备哪些功能及功能是否齐全,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且标准统一起来也相当复杂,因此他们很难介入协调,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
那么,券商是否有义务给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功能齐全的交易系统保障?笔者为此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
  林先生坚持认为,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漏洞,是导致他行权失败的直接原因。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中心相关人士认为,林先生行权失败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证券公司系统提示问题;二是其超额行权成了“废单”。后者可向结算公司查询。笔者随后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该公司技术部李先生表示,交易系统软件一般都是由券商找软件开发商开发设计的。他根据林先生的上证A股账号22272****进行了查询,发现3月30日行权日,结算公司给券商的行权份额的确是15.35万份,也就是说,这与林先生当时所持有的剩余权证份额是一致的。显然,林先生30日行权操作时,交易系统给出“26.9万股”的提示已超出了其行权范围。
  对林先生的遭遇,不少股民认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作为证券投资交易的重要通道,应该具有对投资者行权范围的识别功能,以确保证投资者安全、合理地行权。如果林先生在行权时,海通证券交易系统弹出的可买入数与其所持的剩余权证份额(15.35万份)相等,而不是超越其行权范围的数额(26.9万股),就不会发生这种令人遗憾的事情了。退一步讲,即便投资者超越行权范围行权,系统也应弹出“你已越权”或“委托无效”的提示框,及时提醒投资者。
  一些软件设计行业人士则认为,尽管不同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在设置上有所不同,但系统提示包含安全警示功能是应有之义。何况从专业角度看,更改行权操作软件设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难题,也不会增加过多的成本。一家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给投资者提供交易安全和效率保证是券商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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