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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得挪用募资参与新股配售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时间: 2007-03-20 03:03  
  证监会通知:超募资额10%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仅限于与主营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明令禁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参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

  证监会有关人士称,个别上市公司始终没有树立起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宗旨,筹资后不是专注主业经营,给投资者带来回报,而是走所谓的捷径,从事自己并不熟悉的高风险投资,这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筹资的本意,而且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中国证监会将把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等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通知详见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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