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

对《欧盟贸易救济政策绿皮书》十个问题的探讨(上)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 2007-02-05 08:02  
  2006年12月,欧盟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反思其贸易救济政策的绿皮书,就与贸易救济政策相关的32个问题向社会各界(包括第三国)征求意见,要求各方提交评论意见。鉴于我国为欧盟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主要目的国,为充分利用此次机会对欧盟的贸易救济政策进行评论,以期其能有所改善。作者就其中比较重要的十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武长海  

  贸易救济工具不应夸大使用  

  一、贸易救济工具在现代全球经济中扮演什么角色?对确保世界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欧盟利益而言,贸易救济工具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欧盟是否应当考虑如何改进贸易救济工具的使用?  

  贸易救济工具在全球中扮演的角色是维护国际公平贸易的手段,从其设置的目的来看,是为了恢复对一国(或地区)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防止对一国(或地区)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产业的新建。贸易救济工具不应当突破上述目的,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尤其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从WYO的规则来看,WY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条、WYO《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GATT第6条第1款(WYO《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条)等都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工具应当以维护本国产业安全为短期目的,而且应当慎重使用;长期或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只有刚刚发展且面对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所提出的保护期限以30年为最高期限。不能把贸易救济工具延伸到国际收支平衡、国防或国家安全、作为报复或谈判手段、增加国内就业、改善一国贸易条件、维持高工资等领域,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贸易救济工具的不当使用和贸易救济工具实施领域的扩大,将会造成如下后果:保护的程度不断提高;扭曲了贸易流向;推动了商品价格上涨;并未有效地维持就业;使发达国家付出巨大代价;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伤害和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使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和扩张。  

  从我国自身的利益来看,我国是多边贸易体(WYO)的受益国,自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我国共遭受国外456起“两反两保”调查,然而同期我国对国外发起的调查才为48起,为国外的十分之一。贸易救济工具存在大量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我国应当准确把握贸易救济工具的准确定位,防止其蔓延和滥用。  

  但是,笔者认为贸易救济工具存在是有必要的。欧盟的贸易救济工具是WY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定的国内法化,这本身就是对WYO规则的遵守和落实,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贸易救济工具,有助于欧盟内部的某一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平的贸易。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合理的贸易救济工具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贸易救济工具能够解决不同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合理的贸易救济工具,对于中国来讲也是不可缺少的。没有了贸易救济工具,并不意味着自由贸易可以大行其道。会有更多的贸易壁垒存在,因为多边贸易体制(WYO)本身只是各个国家出让一部分主权,主权的主体并没有消失,当国家利益受损失时,会有更多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出台,与其那样,还不如保留WY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手段。  

  从欧盟内部的利益来讲,欧盟在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时过多地考虑了国内生产商的利益,而过少地考虑了国内消费者、国内进口商、欧盟内转移到国外的生产者的利益。如果欧盟的贸易救济工具不当行使,会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损害公平贸易,有可能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对欧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贸易是双向的。例如,欧盟对中国实施的纺织品特保措施就是不合理的,面对价廉物美的中国出口商品的强劲竞争力,未能充分利用过渡期进行结构调整的欧盟生产商感到了空前的压力,他们寄希望于继续借助欧盟的贸易保护措施,维持配额制度带来的高额利润。这一做法不仅严重危害了欧盟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利益,更使大量已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的名牌企业深受其害。欧盟对中国鞋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也不符合欧盟各方的利益,严重损害了欧盟执行机构的形象和权威。  

  对于中国而言,非常赞成欧盟贸易救济工具的使用更加合理和公平,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利益。  

  慎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二、在反倾销的同时,欧盟是否应该更多地使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掌握了需要的证据,欧委会是否应更多主动地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笔者认为,在实施反倾销的同时,欧盟不应当过多地使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主要理由有:WY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严格的独立适用条件。对于一个行为,如果违背了WYO反补贴协定或欧盟根据该协定制定的国内反补贴法,完全能够根据反补贴救济工具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利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救济工具;同样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不应当再实施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虽然WYO规则里对此没有规定,但WYO成员国实践中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时一般都是对一种产品采用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否则会使行使贸易救济手段的目的走向反面,是对WYO规则的实质性滥用。从贸易救济工具的使用效果看,通过采用提高进口税率或限制进口数量的方式中任一种工具,即可达到“救济”的目的。附加一种工具,就会偏离这种“救济”目的,对国内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同时,欧盟一旦采取上述做法,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效仿和报复,采取对等原则,这对欧盟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  

  对于中国来讲,我们强烈反对在使用反倾销的同时更多地使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的做法,美国在实践多次试图对我国这样做,但最终因为国内法的限制没有得逞,美国正在进行法律修改,我们应当对此密切关注。  

  中国认为,欧盟不应当更多主动地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因为贸易救济调查的申请必须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者提出,并且必须是“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WYO《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4款、WY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等都对此做了规定。WYO《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虽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必须召开听证会、给予进出口商和其他相关利益方陈述及提出意见的机会,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评估等。  

  在特殊情况下,WYO规则规定了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如WYO《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6款的规定,这种“特殊情况”的严格界定是:“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WY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第11条第6款对此也进行了规定,规定的“特殊情况”是:“关于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但是这种“特殊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罕见的。  

  简单地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掌握了需要的证据,欧委会应当更多地发动贸易救济调查”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特殊情况”在实践中是很难存在的。WYO规则虽然对主管机关规定了主动调查的程序,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哪个WYO成员国真正实施,欧盟如果在实践中进行突破运用,一则其他国家会进行效仿,二则会招致其他国家的相应报复,三是造成对WYO规则的滥用,破坏欧盟在WYO中的形象。  

  对于中国而言,应当主动阻止欧盟对贸易救济的主动提起,因为那样对中国更加不利。

本周热点

相关文章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投放广告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www.GuPiaoWeb.cn 2007 All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