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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此解释称,2005年4月15日,公司完成了向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锦容的99.99%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其转让价格是以锦容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确定的。由于无法在出售完成日时点对锦容经营损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所以无法准确划分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对锦容投资收益和出售股权收益。公司认为,此项权益划分是否正确,仅影响到2005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包含锦容经营利润和转让收益的划分。
此外,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强调事项,则是针对一项1.5亿元诉讼事宜。年报就此解释称,公司的原联营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从国开行取得借款。后沈阳高压开关于2003年度和2004年分别以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分别成立了新沈阳高压开关、隔离开关、新泰仓储和诚泰能源等公司。而东北电气于2004年从沈阳高压开关取得隔离开关、新泰仓储和诚泰能源的股权。
国开行于2004年5月31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高压开关偿还逾期借款1.5亿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于沈阳高压开关所欠国开行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法院判决沈阳高压开关与公司之间关于收购隔离开关、新泰仓储和诚泰能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北京市高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国开行对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国开行于2005年3月2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高院应将国开行诉公司及关联公司案件与另一相关案件合并审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年报附带了公司律师意见,认为公司不是借款纠纷的当事人,不承担借款合同项下义务。但国开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将会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