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侠
近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会同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了证监会第41号令,公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记者就这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的措施?
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以适当方式评价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依法查处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既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建立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的基础条件。对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管理涉及两个领域,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对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业务的管理等;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职责,从证券法律业务的特点出发进行监督管理,侧重证券法律文件的出具程序、具体内容和格式。
记者:如何追究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责任?
答:《管理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实施处罚的管辖原则,即: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二是列举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处罚事项及处罚依据,包括:《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保存工作底稿;《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概括规定的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重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可以对律师实施市场禁入。
三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如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四是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的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对方依法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
记者:实施《管理办法》,还有哪些具体的配套措施?
答: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沟通与反馈,包括专人联系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稽查协作制度、案件移交与反馈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专项培训制度等。二是按照依法高效、分工合理、衔接有序的原则,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在负责律师业务监管的部门与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通畅的信息流转制度和监管协作制度,整合监管资源,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三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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