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5日讯 记者 李侠 报道 自2007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将应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5%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在缴纳方式上,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具体为,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证券公司申报汇算清缴时,对于少缴的部分应当同时补缴;对于多缴的部分,证券公司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保护基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对于申请退回的,保护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后,于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资金退回证券公司。
《办法》规定,对于在汇算清缴申报截止后尚未缴纳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
对不及时缴纳保护基金、欠缴金额较大、报送资料不真实完整的证券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可报请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或接受证监会的委托进行审计检查,核实报表;并可在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结算公司网站公布拒不缴纳或长期欠缴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名单,并要求其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
《办法》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当地证券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违反本办法的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还规定,保护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同时,保护基金公司还可通过证监会证券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获取证券公司向证券机构监管部门定期报送的有关信息,可在保护基金公司网站上披露证券公司法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和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有关情况。
《办法》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保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