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法律意见应是“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包括案件移交与反馈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等。二是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三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
《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为保持独立性,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