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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减少例行停牌 增加盘中停牌

来源: 时间: 2007-03-27 06:03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今日发出通知,就修订该所《股票上市规则》向上市公司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根据新草拟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拟进行改革停牌制度、修订退市标准、强化公平披露要求等九大方面的修订。根据相关修订,深交所将明显减少例行停牌,盘中停牌得到强化,同时快速退市制度亦将得以确立。  

  此次修订是1998年1月实施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进行的第六次修订。  

  在改革停牌制度方面,深交所取消了年度报告、股东大会以及一般临时报告的例行停牌,同时突出警示性停牌,如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并为盘中停牌预留了空间。在此次修订中,深交所还增加了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日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的规定。深交所亦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通常情况下需要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对于修订退市标准,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不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的,将被3个月快速退市,根据这一新规定,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将被暂停上市。此外,深交所还作出修订,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以及违反上市协议逾期不缴上市费的,将启动退市程序。  

  深交所主要修订了董秘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提高董秘任职资格要求,要求董秘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或副经理担任,强调董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此外,深交所还首次明确可分离公司债券、股权激励业务涉及回购股份等新业务事宜;根据新会计准则修订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增加了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规定,以衔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及处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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