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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来源: 时间: 2007-03-27 09:03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经证监会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今天联合签发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

  二是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出发,有倾向性地引导委托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参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要求,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

  四是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对律师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经办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对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等情形,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并原则规定了监管谈话的程序。

  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证券监管机构采取“冷淡对待措施”,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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