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二是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出发,有倾向性地引导委托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鼓励证券法律业务经验丰富、具有证券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三是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使律师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对于委托事项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四是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
据悉,下一步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中国证监会还将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以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