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捷宁
为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中登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
《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通知》主要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
近年来,境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后,在此基础上,通过香港和内地之间股份存管及转存管的机制安排,今后可以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使之成为逐步连通香港和内地证券市场重要的技术条件之一。
据了解,目前已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均在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其他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非境外上市股份尚未在中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存管。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中登公司,由中登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中登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中登公司。投资者所持实物股票交存中登公司后,不得提取。
《实施细则》称,上市公司和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中登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中登公司申请查询股份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