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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 时间: 2007-03-27 01:03  
  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含糊措辞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证监会尚福林主席会同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日前共同签发证监会第41号令,正式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答记者问详见A4版)。

  《管理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

  《管理办法》中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管理办法》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在业务规程方面,《管理办法》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一是,明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如何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二是,明确律师如何使用取得的文书、材料,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三是,规定了核查、验证、复核的基本程序、方法;四是,规定法律意见应当如何列明事实、依据和结论,如何说明、揭示风险,不得使用含糊措辞。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管理涉及两个部门。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对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业务的管理等;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职责,从证券法律业务的特点出发进行监督管理,侧重证券法律文件的出具程序、具体内容和格式。

  在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例如,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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