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近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会同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了证监会第41号令,公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担当起市场“守门人”的角色,行使第一线的监督功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结合《管理办法》实施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律师要有专业的“怀疑”精神
问:能否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在2002年取消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后,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需要制定规章安排后续监管和配套措施,《管理办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能够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公信力,降低投资者在取得信息、建立信任、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成本付出,是通过市场内生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同时,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了“证券法律业务”的含义,规定业务方式包括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和制作有关证券活动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应当出具法律意见的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范围。
第二,从鼓励、倡导的行政指导角度出发,有倾向性地引导委托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参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要求,规定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使律师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对于委托事项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第四,设定了业务规程,将是否按照规程执业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标准等。
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问:《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的措施?如何追究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责任?
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以适当方式评价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依法查处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既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建立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的基础条件。对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督管理涉及两个部门,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对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律师业务的管理等;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职责,从证券法律业务的特点出发进行监督管理,侧重证券法律文件的出具程序、具体内容和格式。《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其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委托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含有法律意见书的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律师、律师事务所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等。
二,对律师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经办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三,对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等情形,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并原则规定了监管谈话的程序。
四,对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证券监管机构采取“冷淡对待措施”,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如何追究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确立实施处罚的管辖原则;二,列举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处罚事项及处罚依据;三,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如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四,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的协调协商机制。
三方面配套措施跟进
问:实施《管理办法》,还有哪些具体的配套措施?
答: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协调配合,以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建立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沟通与反馈,包括专人联系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稽查协作制度、案件移交与反馈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专项培训制度等。二是按照依法高效、分工合理、衔接有序的原则,设计清晰明了的监管工作流程,明确证券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在负责律师业务监管的部门与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通畅的信息流转制度和监管协作制度,整合监管资源,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三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活动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覆盖所有证券业务活动的具体执业准则,形成健全的执业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