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6日讯 记者 李侠 报道 金融期货推出在即,证监会加紧制定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今天,中国证监会就拟定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4月12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证监会。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期货公司申请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予以了明确。根据该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两种。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十一项基本条件,并分别对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高管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担任高管时间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对提出该两项资格申请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盈利等提出要求。其中,规定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具有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标准;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8亿元等。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具有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标准;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5亿元等。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则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期货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监管指标、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等予以了明确。根据该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办法对期货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予以明示,要求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及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的标准。办法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