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
在一个公司治理传统缺失的国家,离开基本的政治、法治威权而去阔谈完全自律语境下的上市公司治理,与做零和游戏没什么两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当前正值资本市场法制化高歌猛进之时,监管层为推进阳光监管,有针对性地发布充满威权治理色彩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部分原因:威权治理绝不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最终方向,但它却是当前阶段驱除上市公司治理建设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至”的良药。
众所周知,发轫于2001年初的上市公司治理在缺少威权治理措施下,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制度失范、外部环境难以发挥作用。而时至今日,从监管部门调研的情况看,独立董事制度、信托责任制度等制约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设质量的内控制度,尽管较之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大部分上市公司“有样学样,无样凭着感觉走”的形式主义弊端却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重治理制度建设,却不重或疏于制度维护”,可谓对此前监管部门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含蓄批评。此番监管部门对治理结构依然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提出基于威权主义的严厉处罚措施,正是在吸取以往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
譬如《通知》规定,监管部门对于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部门将对其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关注,严重的将不受理其申报材料。当然,说威权治理适合于现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也并不是说要一味讲求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上的威权主义。为了避免社会公众和上市公司对监管部门可能肆意干预上市公司治理的担心,监管部门在有意识强化威权上市公司治理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提升其阳光监管的广度和深度,而这次监管部门决定将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情况随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并获取监督,也正是对上市公司威权治理基础上的有意为之,以及对相关各方权利和权力的衡平。
实际上,就西方成熟市场经验看,任何国家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只有威权,或只有私法意义上的完全自治,而是在综合考量各方面环境因素(主要是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取其“中庸”为之。因此,囿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庸”特征,以及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坚定决心,可以预料,在监管部门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阶段性有充分把握后,如果威权治理和阳光监管能够有效对接,那么,无疑监管部门在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上将会做得比以前更好、更快。